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开具、抵扣和认证!
今天来谈谈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的开具、抵扣和认证问题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单位自行开具):
1、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纳税人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应先具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购买资格,并开通“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功能;
3、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税率标注“免税”字样,不得开具“0”税率发票,并加盖收购单位发票专用章。
4、开具发票,在销售方信息以及备注栏里,分别按要求详细登记售货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并附以其他证明产品自产材料。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开具。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二、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财税[2017]37号中的11%,自2018年5月1号后改为10%。
有人会问了那什么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财税〔2017〕37号规定销售发票由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时开具。即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发票由购买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销售发票由农业生产者向购买方开具,而且开具的产品范围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认证:
1、农产品收购发票要不要认证?
答案是不需要。
2、有人问了万一发票被认证了呢?
认证的这笔税额作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