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际准则对企业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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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套期会计不能恰当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现行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目标没有明确表述,许多套期会计规定以规则为基础,而且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套期会计调节利润,设置了较高的适用性门槛,使得能够应用套期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保值业务比例不高,相应的会计处理结果不能完全反映出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2.“净风险敞口”管理模式的套期关系难以指定。现行套期准则要求在套期保值业务开始前,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保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企业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方向相反、月份相同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这一规定在企业以“单一项目”为被套期保值项目还有可能实现,但采用以“净风险敞口”为被套期保值项目实施综合型套期保值业务模式时,就难以实现。而“净风险敞口”管理模式已经是当前我国企业管理价格风险的主流模式。
3.套期有效性标准(80%-125%的量化指标)要求过高。现行套期准则所提倡的是完全对冲且高度有效套保策略,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套保实践的多样性要求,尤其是所用套期工具为期货合约时,由于交易规则和市场流动性及期货合约的移仓、展期,以及期货合同与现货之间因交割时间不匹配、期现基差波动不确定以及增值税等因素,造成套保有效性很难达到准则规定的80%-125%范围。在金融市场上,很多无效套保并不是因为企业故意错配或想借机混合投机交易导致的,而是由于市场规则、交易品种限制或交易期限不匹配等造成的。
4.套期有效性评价成本较高。现行准则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预期性评价和回溯性评价,这就要求企业对每一单笔的购销交易在期末都要作预期及回溯评价,造成企业的执行成本较高。不少企业在权衡成本和效益后,决定放弃使用套期会计方法核算套保盈亏。
5.套期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由于现行的套期保值会计信息披露中只披露期货部分的损益,造成媒体和公众往往将此与期货投机混为一谈。当套期保值期货头寸出现亏损时,特别是亏损金额比较大时,常常被媒体大肆炒作,引起极大负面反响,企业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而实际上虽然期货上亏损,但因为企业做的是套期保值,其在现货市场有相应的收益,现货上的收益和期货上的亏损相抵消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套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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