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的收入有哪些

 柜台转账凭证     |      03-29
问: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中包括哪些收入?
按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其中的销售收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业务招待费基数的销售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1)销售货物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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