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的会计分录及其税务如何处理

 ATM转账凭条     |      03-17
差旅费的会计分录及其税务如何处理
一、差旅费的报销制度(借支制度):
每个企业都应该有差旅费的管理制度,对差旅费进行监控。而会计人,就是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分录处理。如果你们的企业没有差旅费相关的制度,尽快提请企业的负责人设立差旅费报销制度。如果没有的话,我们进行会计分录处理,就会碰壁。
二、差旅费的会计分录:
1.如果出差员工没有向企业借支,则根据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根据企业规定,员工向企业借钱用于出差,则会计分录如下:
(1)发生借支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1000
贷:现金1000
(2)出差员工回来报销,如果1000元刚好用完,则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000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1000
(3)如果出差员工实际用了800元,则应该把多余的200元现金交回财务部,分录如下:
借:现金200
管理费用——差旅费800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1000
(4)如果出差员工实际用了1300元,则差旅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300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1000
现金300
三、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关于差旅费的税务规定,各地的规定都有差异,建议各位会计人咨询当地的税务局。现在摘录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的相关税务规定,以供各位参考:
差旅费应凭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列支。职工的差旅费包括行、住,其余按规定补贴。差旅费补贴已包含伙食费等,如另有餐费在业务招待费列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76号)规定如下:
1、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8]7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也就是个人出差的伙食费、公杂费采取包干方式。
3、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三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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